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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导读 商务部网站6月27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

商务部网站6月27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28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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