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拖欠运费为由取走债务人挖掘机电脑板 南通中院: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应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4-08-21 1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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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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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土石方公司拖欠运费迟迟不给,施某作为债权人直接拖走了某土石方公司的挖掘机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并取走挖掘机的电脑板。近日,江苏省南...
某土石方公司拖欠运费迟迟不给,施某作为债权人直接拖走了某土石方公司的挖掘机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并取走挖掘机的电脑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债权人施某不享有留置权,应向某土石方公司返还挖掘机的电脑板,并赔偿经营损失8万元。某土石方公司系杨某持股100%的一人公司,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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