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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则上应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

导读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则上应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配建房源...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则上应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配建房源作为区属住房保障实物房源使用的,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在书面确认中标单位移交房源后,及时对房源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应对房源实行规范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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